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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灣文學學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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施行細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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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期:2020-06-10

國立政治大學台灣文學與東亞學分學程施行細則

民國109年3月23日 台克所神務會議纖造
民國109年5月4日 投課統表司會通過
民國109半5月8日 教務會議场場

第一條 國立政治大學台灣文學研究所(以下簡稱本所)為提高學生對於台灣文學以及台灣與東亞區域的關係的認識,特設立「台灣文學與東亞學分學程」(以下簡稱本學程)。
第二條 學程召集人由所長擔任之;本所專任教師為學程委員會委員,負責學程規劃、推動相關學術活動及學生修習審核事宜。

第三條 本學程規劃F列課程,學生須至少修畢15學分,始完成本學程。

第四條 本學程之招生對象為本校學士班學生為原則,每年招生名額以20人為原則。
第五條 本學程採事前申請制,申請貴格由學程委員會開會決定之。
第六條 申請本學程之學生,應於每學期規定時間內,繳交申請表及相關資料,經學程委員會審議確認申請資格,若有缺額將另行甄選學生遞補。

第七條 學士班學生修請本學程開設之專業課程,不另收學分費。
第八條 修滿學分學程規定科目及學分成績及格者,得向本學程申請核發學分學程結業證明書。未經核准修讀考,不得發給學分學程證明書。

第九條 本施行細則如有未規定事宜,悉依本校學則、學分學程設置辦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
第十條 本施行細則經教務會議通過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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